1. 目的
为了预防危险废物影响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3. 定义
本制度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 危险废物的管理
4.1 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
4.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管理台账。
4.1.2 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1.3 保持危废暂存间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必须整洁有序。
4.1.4 不容许在未指定的场所乱堆乱放危险废物。
4.2 危险废物暂存管理
4.2.1 危险废物产生时由生产线收集并拉运至指定区域存放,存放时,必须通知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然后办理暂存手续。
4.2.2 在存放时,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类别、数量的确认,监督分类存放。
4.2.3 危险废物储存量根据规定,报安环部进行转移处理。在进一步确认品种、数量后,填写相关转移表格。
4.2.4 由销售部联系事先签订的有资质对所产生的危废进行处置的外委单位,进行移交。
4.2.5 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时,安全环保负责人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程序向主管总经理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处置外协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并办理出库手续。